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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建筑結構滿足承載力和使用功能要求

時間:2024-12-04 10:13:04   作者:GBWindows   來源:行業網站   閱讀:409  
內容摘要:4.1.2建筑結構滿足承載力和使用功能要求4.1.2控制項4.1.2建筑結構應滿足承載力和建筑使用功能要求。建筑外墻、屋面、門窗、幕墻及外保溫等圍護結構應滿足安全、耐久和防護的要求。【條文說明擴展】本條第1句主要是對建筑結構。《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 20......

4.1.2建筑結構滿足承載力和使用功能要求



4.1.2建筑結構滿足承載力和使用功能要求

4.1.2控制項

4.1.2建筑結構應滿足承載力和建筑使用功能要求。建筑外墻、屋面、門窗、幕墻及外保溫等圍護結構應滿足安全、耐久和防護的要求。

【條文說明擴展】

本條第1句主要是對建筑結構。《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 2018規定以“極限狀態設計原則”來判斷建筑結構是否滿足承載力和建設使用功能要求,包括:

3.1.1結構的設計、施工和維護應使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以規定的可靠度滿足規定的各項功能的要求。

4.1.1極限狀態可分為承載能力極限狀態、正常使用極限狀態和耐久性極限狀態。極限狀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當結構或結構構件出現下列狀態之一時,應認定為超過了承載能力極限狀態:

1) 結構構件或連接因超過材料強度而破壞,或因過度變形而不適用于繼續承載;

2) 整個結構或其一部分作為剛體失去平衡;

3) 結構轉變為機動體系;

4) 結構或者結構構件喪失穩定;

5) 結構因局部破壞而發生連續倒塌;

6) 地基喪失承載能力而破壞;

7) 結構或者結構構件的疲勞破壞。

2 當結構或者結構構件出現下列狀態之一時,應認定為超過了正常使用極限狀態:

1) 影響正常使用或外觀的變形;

2) 影響正常使用的局部損壞;

3) 影響正常使用的振動;

4) 影響正常使用的其他特定狀態。

3 當結構或者結構構件出現下列狀態之一時,應認定為超過了耐久性極限狀態:

1) 影響承載能力和正常使用的材料性能劣化;

2) 影響耐久性能的裂縫、變形、缺口、外觀、材料削弱等;

3) 影響耐久性能的其他特定狀態。

對應具體建筑物,建筑結構應滿足承載力和建筑使用功能要求可表現為:

1) 結構設計按現行《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要求,結合建筑物及場地條件,對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驗算結構的各種極限狀態,并在結構設計圖的結構設計總說明中規定明確的標志或限值要求;

2) 運營期內,對建筑物進行可靠性管理,制定結構在使用期間的定期檢修和維護制度。對可能出現的地基不均勻沉降、超載使用及使用環境影響導致的耐久性問題,包括結構構件裂縫、鋼材(筋)銹蝕、混凝土剝落、化學離子腐蝕導致結構材料劣化等進行管理,使結構在設計使用年限內不因材料的劣化而影響其安全與正常使用。

本條第2句主要是對建筑圍護結構。建筑外墻、屋面、門窗、幕墻及外保溫等圍護結構應滿足安全、耐久和防護的要求。圍護結構應與建筑主體結構連接可靠,經過結構驗算確定能適合主體結構在多遇地震及各種荷載工況下的承載力與變形要求。同時圍護結構應滿足(日曬雨淋環境下)防護要求。對于門窗、幕墻, 應滿足《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 50352-2019的防護要求:

6.11.6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窗扇的開啟形式應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維修、清洗;

2.公共走道的窗扇開啟時不得影響人員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高度不應低于 2.0m;

3.公共建筑臨空外窗的窗臺距樓面凈高不得低于0.8m,否則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設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應低于0.8m;

4.居住建筑臨空外窗的窗臺距樓面凈高不得低于0.9m,否則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設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應低于0.9m;

5.當防火墻上必須開設窗洞口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 50016 執行;

6.11.7當凸窗窗臺高度低于或者等于0.45m時,其防護高度從窗臺面起算不低于0.9m;當凸窗窗臺高度高于0.45m時,其防護高度從臺面起算不低于0.6m。

圍護結構往往與主體結構不同壽命,其安全與耐久很容易被忽視,圍護結構的損壞及圍護結構與主體結構的連接破壞更直接影響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且容易導致高空墜物。建筑圍護結構防水對于建筑美觀、耐久性能、正常使用功能和壽命都有重要影響。例如:門窗與主體結構的連接不足,使門窗與圍護墻體之間變形過大導致滲水甚至門窗墜落。

建筑設計時,圍護結構構件及其連接應按前述建筑結構相關國家標準要求進行極限狀態設計,同時還應符合現行《建筑外墻防水工程技術規程》JGJ/T235.

《外墻外保溫工程技術規程》JGJ144、《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5、《建筑幕墻》GB/T 21086、《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 102、《建筑玻璃點支承裝置》 JG/T138.《吊掛式玻璃幕墻用吊夾》JG/T139、《金屬與石材幕墻工程技術規范》 JGJ 133、《塑料門窗工程技術規程》JGJ103.《鋁合金門窗工程技術規范》JGJ214 等現行標準的規定。后期運營過程中,應定期對圍護結構進行檢查、維護與管理, 必要時更換處理。

【具體評價方式】

本條適用于各類民用建筑的預評價、評價。

預評價查閱建筑設計圖、結構設計總說明、主體與圍護結構計算書等設計文 件。

評價查閱預評價方式涉及的竣工文件,還查閱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及對應的主要結構用材料的檢測報告,特別是幕墻氣密性能、水密性能、抗風壓性能和平面內變形性能檢測報告。投入使用的項目,尚應查閱建筑結構與圍護結構后期運營可靠性管理記錄,包括定期查驗記錄與維修記錄等。



【條文解讀】

條文變化情況:新增條文。 條文重點:

1、把握主體結構、圍護結構及圍護結構的防護問題等三個重點;

2、容易忽視圍護結構,如幕墻的連接及五金配件;

3、建筑在運營過程中,需進行檢查、維護和管理。

技術要點:

● 主體結構:滿足《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GB 50068、《建筑抗 震設計規范》GB 50011、《建筑結構荷載規范》GB 50009等規范要求;

● 建筑外墻、屋面、門窗、幕墻及外保溫等除滿足上述標準,門窗、幕墻 等除滿足上述標準,還應滿足《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 50352-2019)第6.11.6、6.11.7條防護要求;

● 圍護結構構件:符合建筑外墻防水、外墻外保溫屋面、幕墻、門窗工程技術規范(略);

● 提倡更精細化的設計做到成本和安全的平衡,如抗震、抗風壓性能設計, 加強結構安全重點區域。

實操:

● 主體結構:

√ 結構設計結合建筑物及場地條件,對應國家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驗算結構的各種極限狀態,并在結構設計總說明中規定明確的限值要求。

√ 運營期內,對建筑物進行可靠性管理,制定結構在使用期間的定期檢修和維護制度。

● 圍護結構構件:

√ 應與建筑主體結構連接可靠,經過結構驗算確定能適合主體結構在多遇地震及各種荷載工況下的承載力與變形要求。

實操:

√ 應滿足《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 50352-2019的防護要求:

6.11.6 窗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窗扇的開啟形式應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維修、清洗;

公共走道的窗扇開啟時不得影響人員通行,其底面距走道地面高度不應低于2.0m;

公共建筑臨空外窗的窗臺距樓面凈高不得低于0.8m,否則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設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應低于0.8m;

居住建筑臨空外窗的窗臺距樓面凈高不得低于0.9m,否則應設置防護設施,防護設施的高度由地面起算不應低于0.9m;

當防火墻上必須開設窗洞口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執行;

6.11.7 當凸窗窗臺高度低于或者等于0.45m時,其防護高度從窗臺面起算不低于0.9m;當凸窗窗臺高度高于0.45m時,其防護高度從臺面起算不低于0.6m。

建議提交材料及技術要求:

專業分類

材料名稱

技術要求

評價階段

建筑類型

建筑設計

建筑設計圖

應注明標高

預評價/評價

居建/公建

結構設計說明書

應規定明確的標志或限制要求

主體與圍護結構計算書

應說明建筑圍護結構詳細做法

預評價/評價

居建/公建

主要結構用材料的檢測報告

應包括幕墻氣密性、水密性能、抗風壓性能和平面內變形性能檢測報告等

運行評價

居建/公建

其他材料

建筑結構與圍護結構后期運營可靠性管理記錄

應包括定期查驗記錄與維修記錄等

運行評價

居建/公建

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應包括完成設計項目情況、試驗報告等

運行評價

居建/公建

相關技術及產品:門窗氣密、水密、抗風壓檢測

【相關標準】

4.1.2條




結構極限狀態驗算

GB 50068-2018 建筑結構可靠性設計統一標準.pdf 30281 KB
GB50009-2012建筑結構荷載規范 8530KB
GB50011-2010(2016年版) 建筑抗震設計規范.pdf 32483 KB

門窗幕墻防護設計要求

GB50352-2019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pdf 31860 KB

圍護結構設計要求

GB T21086-2007 建筑幕墻 2731KB
JG 138-2001點支式玻璃幕墻支撐裝置 496KB
JG 139-2001《吊掛式玻璃幕墻支承裝置》 133KB
JGJ102-2003_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 3052KB
JGJ133-2001金屬與石材幕墻工程技術規范 1239KB
JGJ144-2008外墻外保溫工程技術規程 2632KB
JGJT 261-2011《外墻內保溫工程技術規程》 82736KB

【施工圖審查】

建筑專業:本條主要審查外圍護結構防護功能應滿足現行有關標準規定。

結構專業:建筑結構應滿足承載力要求。建筑外墻、屋面、門窗、幕墻等圍護結構應滿足安全、耐久的要求。審査專項設計(如幕墻按《玻璃幕墻工程技術規范》JGJ102 設計),高層屋面圍護結構應是鋼筋砼,設計總說明應對填充墻體材料等作要求,預制墻板、頂棚、雨篷等附屬構件應符合《非結構構件抗震設計規范》JGJ339的規定。

審查材料:

1.結構設計說明;2.建筑設計說明;3. 材料做法表;4.外墻和屋面大樣圖;5.門窗表和門窗大樣圖;6.幕墻工程施工圖;7.有關的結構計算書。

審查要點:

1.結構設計說明∶按建筑使用功能明確承載力要求,設計使用年限,同時明確可能出現地基不均勻沉降、鋼材銹蝕等影響結構安全的問題,應定期檢查、維修和管理;沿海區域應有應對臺風的能力。
2.建筑設計說明∶明確建筑外墻、屋 面、門窗、幕墻及外保溫等圍護結構的安全、耐久和防護要求。
3. 外墻、屋面、門窗、幕墻、外保溫等材料和構造做法應與建筑設計說明要求一致。
4. 計算書應完整,引用數據應有可靠依據,計算結果與圖紙表達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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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結構  圍護  要求  建筑  建筑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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