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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建條文】安全耐久-控制項-4.1.1-控制項 場地安全
時間:2022-09-27 09:51:57 作者:GBWindows 來源:行業網站 閱讀:1455內容摘要:【綠建條文】安全耐久-控制項-4.1.1-控制項場地安全4.1.1土壤氡檢測4.1.1控制項4.1.1場地應避開滑坡、泥石流等地質危險地段,易發生洪澇地區應有可靠的防洪澇基礎設施;場地應無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危險源的威脅,應無電磁輻射、含氡土壤的危害。【條文說明擴展】建筑場地與各類危險源的距離應滿足相應危險源的安全防護...【綠建條文】安全耐久-控制項-4.1.1-控制項 場地安全
4.1.1土壤氡檢測
4.1.1控制項
4.1.1場地應避開滑坡、泥石流等地質危險地段,易發生洪澇地區應有可靠的防洪澇基礎設施;場地應無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危險源的威脅,應無電磁輻射、含氡土壤的危害。
【條文說明擴展】
建筑場地與各類危險源的距離應滿足相應危險源的安全防護距離等控制要求,對場地中不利地段或潛在危險源應釆取必要的避讓、防護或控制、治理等措施,對場地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應釆取有效的治理措施進行無害化處理,確保符合各項安全標準。
《防洪標準》GB 50201-2014規定:
3.0.2各類防護對象的防洪標準應根據經濟、社會、政治、環境等因素對防 洪安全的要求,統籌協調局部與整體、近期與長遠及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 關系,通過綜合分析論證確定。有條件時,宜進行不同防洪標準所可能減免的洪 災經濟損失與所需的防洪費用的對比分析。
《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GB/T 50805-2012規定:
1.0.3 城市防洪工程建設,應以所在江河防洪規劃、區域防洪規劃、城市總 體規劃和城市防洪規劃為依據,全面規劃、統籌兼顧,工程措施與非工程措施相 結合,綜合治理。
《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標準》GB 50413-2007規定:
1.0.3 城市抗震防災規劃應貫徹“預防為主,防、抗、避、救相結合'的方針, 根據城市的抗震防災需要,以人為本,平災結合、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統籌規 劃。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規定:
3.0.2(2)與危險化學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險源的距離,必須滿足有關安全 規定。
《電磁環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中第5章規定的電磁環境豁免范圍:
從電磁場環境保護管理角度,下列產生電場、電磁場的設施(設備)可免予
管理:
——100kV以下電壓等級的交流輸變電設施。
——向沒有屏蔽空間發射0.1MHz-300GHz電磁場的,其等效輻射功率小于
表2所列數值的設施(設備)
表2可豁免設施(設備)的等效輻射功率
頻率范圍(MHz)
等效輻射功率(W)
0.1~3
300
>3~300000
100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GB 50325-2020規定:
4.1.1新建、擴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設計前,應進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區域土壤中氡濃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調查,并提交相應的調查報告。未進行過區域土壤中氡濃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定的,應進行建筑場地土壤中氡濃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測定,并提供相應的檢測報告。
不同的危險源對應的安全距離不同,如當擬建建筑場地存在火災危險源的廠房或倉庫時,應根據廠房或倉庫的災危險性類別,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確定對應的防火間距;擬建建筑離危險品經營場所安全距離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 18265。對擬建場地曾經是危險化學品生產場地或者受化學品污染的場地,應進行專項安全治理。
【具體評價方式】
本條適用于各類民用建筑的預評價、評價。
預評價與評價均為:查閱項目區位圖、場地地形圖、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地質災害嚴重的地段、多發區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應包含場地穩定性及 場地工程建設適應性評定內容),可能涉及污染源、電磁輻射、土壤氡的含量等需提供相關檢測報告(根據《中國土壤氡概況》的相關劃分,對于整體處于土壤氡含量低背景、中背景區域,且工程場地所在地點不存在地質斷裂構造的項目, 可不提供土壤氡濃度檢測報告),核查相關污染源、危險源的安全避讓防護距離 或治理措施的合理性,項目防洪工程設計是否滿足所在地防洪標準要求,項目是 否符合城市抗震防災的有關要求。
注意:我國推行由政府統一組織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等事項實行區域評估之后,從其規定。
【條文解讀】
條文變化情況:在14版4.1.2條基礎上發展而來。
條文設置用意:建筑場地與各類危險源的距離應滿足相應危險源的安全防護距離等控制要求;對場地中不利地段或潛在危險源應采取必要的避讓、防護或控制、治理等措施;對場地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應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進行無害化處理,確保符合各項安全標準。
應關注的主要標準
●《防洪標準》GB 50201-2014 防洪要求
●《城市防洪工程設計規范》GB/T50805-2012 防洪要求
●《電磁環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 電磁環境豁免范圍
●《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標準》GB 50325-2020 土壤氡濃度要求
●《城市抗震防火規劃標準》GB 50413-2007 防火間距要求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 抗震要求
重點關注
1、涉及地質災害多發區或嚴重地段的,應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包含場地 穩定性及場地工程建設適應性評定;
2、可能涉及污染源、電磁輻射、含氡土壤危害的,應提供相關檢測報告或論證報告。
3、污染源:場地中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質應采取有效的治理與防護措施進行無害化 處理,確保符合各項安全標準。如原使用性質為二、三類的工業用地轉為民用 的建設項目,應調查場地土壤有無殘留物危害及其他環境污染問題并采取相應 的處理、應對措施。
4、氡:未進行區域土壤中氡濃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定的,建設項目應進行建筑 場地土壤中氡濃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測定并提供土壤氡濃度檢測報告;確定有氡危害的建設項目,應采取相應措施,保障氡濃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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