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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時間:2022-06-09 15:05:37 作者:GBWindows 來源: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閱讀:1733內容摘要: 為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做好首都城市更新工作,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轉變城市建設方式,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以首善標準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為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做好首都城市更新工作,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轉變城市建設方式,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以首善標準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6月7日至2022年7月6日
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電子郵箱:zjw_csgxzhy@zjw.beijing.gov.cn
2.通訊地址:北京市通州區達濟街9號北京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城市更新專班(請在信封上注明“意見征集”字樣)
3.電話:010-55597813
4.傳真:010-55597534
5.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動”版塊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見征集”專欄中提出意見。
附件:
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城市更新規劃與導則
第三章 城市更新規劃和土地保障
第四章 城市更新主體
第五章 城市更新實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做好首都城市更新工作,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轉變城市建設方式,推動城市高質量發展,以首善標準建設國際一流的和諧宜居之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更新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市更新,是指對本市建成區內城市空間形態和城市功能的持續完善和優化調整,具體包括:
(一)以保障老舊平房院落、危舊樓房、老舊小區等房屋安全,提升居住品質為主的居住類城市更新;
(二)以推動老舊廠房、低效產業園區、老舊低效樓宇、傳統商業設施等存量空間資源提質增效為主的產業類城市更新;
(三)以更新改造老舊市政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安全設施,保障安全、補足短板為主的設施類城市更新;
(四)以提升綠色空間、濱水空間、慢行系統等環境品質為主的公共空間類城市更新;
(五)以統籌存量資源配置,優化功能布局,實現片區可持續發展的區域綜合性城市更新;
(六)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動。
城市更新活動不包括土地儲備、房地產一級開發等項目。
第三條 本市城市更新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統籌發展與安全,堅持敬畏歷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態,堅持“留改拆”并舉。
本市城市更新遵循規劃引領、有序推進,政府統籌、市場運作,科技賦能、綠色發展,問題導向、問需于民,多元參與、共治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本市建立健全城市更新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機制。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研究、審議城市更新相關重大事項。在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設立城市更新綜合協調機構,負責城市更新日常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城市更新計劃并督促實施,跟蹤指導城市更新示范項目,建立維護城市更新信息系統,按照職責推進城市更新工作。
市規劃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市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按照職責研究制定城市更新有關規劃、土地政策。
市發展改革、財政、經濟信息化、科技、商務、城市管理、交通、水務、園林綠化、消防、人防、國資、稅務、金融監管、市場監管、政務服務、文物、文化旅游、民政、教育、衛生健康、環保等部門,按照職責推進城市更新工作。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含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下同)負責統籌推進、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本轄區城市更新工作。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本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區級職能部門應當按照職能分工推進實施城市更新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吹哨報到” “接訴即辦”等制度作用,負責統籌、支持、配合轄區內街區更新,梳理整合轄區資源,搭建城市更新政府、居民、市場主體共建共治共享平臺,調解更新項目糾紛。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開展具體工作,了解、反映居民、村民更新需求,組織居民、村民參與城市更新工作。
第六條 本市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平等協商共治機制,堅持黨建引領,完善、規范物業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依法參與城市更新的制度,保障公眾在城市更新項目中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物業權利人是其持有物業的更新責任人,應當依法開展城市更新活動。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更新活動,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七條 本市設立城市更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開展城市更新有關活動的論證工作,提供咨詢意見。專家委員會由相關方面專業人士組成,具體組成辦法和工作規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建立責任規劃師參與制度,發揮技術咨詢服務、公眾意見征集等作用,并作為獨立第三方人員,對項目實施方案研提意見,監督項目實施。
實行建筑師負責制,充分發揮規劃設計工作的引領作用和專業技術優勢,統籌考慮建設質量、工期和成本等因素,確保城市更新項目的品質提升。
研發城市更新技術和產品體系,完善城市更新設計標準。
第八條 本市建立統一的城市更新信息系統,完善數據共享機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數字化、智能化的新技術開展城市更新工作。
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導則、更新計劃、實施主體選定、實施方案以及有關技術標準、政策措施等,應當通過城市更新信息系統向社會公布。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托城市更新信息系統,對城市更新活動進行統籌推進、監督管理,為城市更新項目的實施提供服務保障。
第九條 堅持小規模、漸進式、可持續的原則,統籌推進首都功能核心區城市更新,促進老城整體保護。
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更新計劃以及城市更新項目實施遇有涉及首都功能的重大事項,應當依照相關規定經首都規劃建設委員會審議,向黨中央、國務院請示報告。
在京中央單位、駐京部隊應當履行在城市更新活動中物業權利人的主體責任,安排相應的更新資金,按照規劃要求開展更新活動。
第二章 城市更新規劃與導則
第十條 本市城市更新落實北京城市總體規劃,以首都發展為統領,按照“三級三類”的國土空間規劃體系要求,保障首都功能、改善民生福祉、加強生態保護、傳承歷史文化、提升治理能力、激發城市活力,實現高質量發展。
通過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對資源和任務進行時空統籌和區域統籌,引領項目實施,推進城市更新工作。
第十一條 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是指導本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總體安排,經批準后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市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由市規劃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區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由區人民政府結合本轄區情況組織編制。
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提出更新目標、明確組織體系、劃定重點更新區域、完善更新保障機制。
第十二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科技、商務、城市管理、交通、水務、園林綠化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分類制定更新導則,明確更新導向、技術標準、實施方案編制等要求,指導城市更新規范實施。
第十三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城市更新項目實施的規劃依據。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要求,開展現狀評估,合理確定城市更新規劃范圍,按照整體統籌原則組織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四條 編制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前應對街區現狀進行評估,分類梳理規劃范圍內需要更新改造的建筑和空間信息,以及存量資源的分布、功能、規模等信息,自下而上查找問題,提出更新利用的引導方向和實施要求。涉及歷史文化資源的,應當開展歷史文化資源調查評估。
居住環境差、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市政基礎設施薄弱以及現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產業結構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的區域,優先進行城市更新。
第十五條 城市更新項目應當編制城市更新規劃和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也可與控制性詳細規劃同步編制,一并上報;重大的城市更新項目可先行編制實施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小規模、低風險、功能單一的城市更新項目可直接編制更新項目設計方案。
第十六條 開展城市更新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城市更新應當與“疏解整治促提升”工作有效銜接。有違法建設的,應當在開展城市更新前先行拆除治理,并合理利用疏解騰退空間。
(二)城市更新應當通過疏解騰退、功能置換、閑置資源改建等方式,完善區域功能,補齊公共服務、市政基礎和公共安全設施短板。
(三)加強既有建筑定期維護、安全管理、改擴建和拆除管理,落實產權人房屋安全主體責任,在更新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險和嚴重抗震安全隱患。
嚴格控制大規模拆除、增建,拆建比應當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房屋改造過程中不得擅自損壞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四)嚴格落實城市風貌管控要求。城市更新過程中,不破壞地形地貌,不伐移老樹,不挖山填湖,不隨意改變和侵占河湖水系,不隨意改老地名。落實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要求,挖掘歷史文化和時代價值,延續歷史文脈,留住鄉愁記憶。
(五)城市更新應當落實本市綠色發展要求,開展既有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提升建筑能效水平,發揮綠色建筑集約發展效應,打造綠色生態城區。
(六)城市更新應當對項目地上地下空間進行綜合統籌和一體化、集約化提升改造,提高城市空間資源利用效率。
(七)城市更新應當落實海綿城市、韌性城市建設要求,提高城市防澇、防疫、防災等能力。
(八)城市更新應當選擇先進適用的建筑技術,推動數字技術創新與集成應用,加強科技引領,推進智慧城市建設。
(九)城市更新應當落實本市無障礙環境建設相關要求,持續推進適老化城市、社區、住房改造與建設,系統打造城市適老化宜居環境。
(十)城市更新應當建設和完善綠色慢行交通系統,完善城市內部生活性道路網絡,構建連續、通暢、安全的步行與自行車道網絡。
(十一)城市更新實施主體與物業權利人應當按照約定合理共擔改造成本,共享改造收益。
第三章 城市更新規劃和土地保障
第十七條 在城市更新改造中,為滿足安全、環保、無障礙標準而增設必要的消防樓梯、連廊、風道、無障礙設施、電梯、外墻保溫、室外開敞性公共空間等附屬設施,增加的建筑規模可不計入總建筑規模。
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補齊城市短板的更新項目,包括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危舊樓房成套化改造,其增加的規模由各區單獨備案統計,通過市區統籌,實現動態平衡。
第十八條 為完善城市功能和補齊城市短板,允許存量建筑用途轉換。建筑用途轉換經批準后,土地用途可兼容或變更。市規劃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具體規則,明確用途轉換和兼容使用的正負面清單、比例管控等政策要求和技術標準。
鼓勵各類存量建筑轉換為公共服務設施、城鄉基礎設施、公共安全設施;允許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類建筑用途相互轉換;允許商業服務業類建筑用途相互轉換;允許工業及倉儲類建筑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工業用地管控要求的前提下,轉換為其他用途。
建筑用途轉換符合正面清單和比例管控要求的,允許土地用途兼容,按照不改變規劃用地性質和土地用途管理。超過比例管控要求的,應當變更土地用途,按照轉換后的主用途管理。變更土地用途的,按照主用途確定建設用地使用權配置方式、使用年期,結合兼容用途及比例確定綜合地價。主用途可按照不同建筑用途的建筑規模比例或功能重要性確定。
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稅務、衛生健康、環保、消防等部門應當按照工作職責為建筑用途轉換和土地用途兼容使用提供政策和技術支撐,辦理建設、使用、運營等相關手續,加強行業管理和安全監管。
第十九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采取租賃、出讓、先租后讓、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方式或劃撥方式配置。
采取有償方式配置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可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
根據實施規劃需要,或者涉及土地分割處置的,依法由政府收儲后,采取公開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重新配置建設用地使用權。本市鼓勵采取租賃方式配置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依法登記,租賃期滿后可以續租。在租賃期內,承租人按規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更新改造后,符合條件的,租賃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依法轉為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租賃、先租后讓、作價出資(入股)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在不改變用地主體的條件下,城市更新項目符合更新規劃以及國家和本市支持的產業業態,在5年內實行按原用途、原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
過渡期內,可按新用途辦理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手續,不補繳土地價款,不辦理不動產登記;過渡期滿或轉讓時,經屬地政府評估,符合更新規劃和產業發展方向,已實現實施方案既定的使用功能和預期效果的,可按新用途以協議方式辦理用地手續。建設用地使用權配置方式、土地使用年期、土地價款評估標準等按照經批準的實施方案和規劃許可手續等確定。
過渡期起始日為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日期;不需要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起始日為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日期。
第二十一條 鼓勵以彈性年期方式配置建設用地使用權。采取租賃方式配置的,土地使用年期最長不得超過20年;采取先租后讓方式配置的,租讓年期之和不得超過該用途土地出讓法定最高年限。建設用地使用權可提前續期,但剩余年期與續期之和不得超過該用途土地出讓法定最高年限。
涉及繳納或補繳土地價款的,應當考慮土地取得成本、無償提供公共服務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公共空間以及提供保障性租賃住房等因素,綜合確定土地價款。
采取租賃方式使用土地的,土地租金按年支付或者一次性繳納,租金標準根據前款及地價評估規定確定。土地租金按年支付的,年租金應當按照市場租金水平定期評估后調整,時間間隔不得超過5年。
第二十二條 城市更新范圍內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但已取得土地、規劃審批手續的建筑物,在屬地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地籍調查后,可納入實施方案辦理相關手續。
對于審批手續不全、無任何手續、現狀與原審批情況不一致等情形,區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認定,涉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能夠按照現狀保留完善相關手續的建筑物,可納入實施方案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鼓勵合理利用地下、地上空間采取分層開發的方式建設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在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前提下,可適當增補停車設施。
未申請或未取得規劃建設指標的地上、地下空間,在辦理用地、規劃手續后,用于補建停車設施的,可以辦理獨立車位產權及配套設施產權。
第二十四條 支持利用騰退地下空間用于倉儲、便民店、家政等便民商業服務網點及文體中心、社區活動中心、宣教基地、物業辦公、養老服務等社區公共配套服務設施,利用騰退地下空間補充完善街區服務功能。
第二十五條 城市更新項目確需遷出原物業權利人的,實施主體可以采取產權調換、提供租賃房源或貨幣補償等方式,實施產權歸集。
第四章 城市更新主體
第二十六條 物業權利人是指城市更新中不動產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物業權利人可以依法授權他人代為實施城市更新活動并在授權范圍內承擔物業權利人責任。
公房尚未出售的,產權單位是物業權利人。公房產權單位授權的經營管理單位,可在授權范圍內承擔物業權利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物業權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自己的不動產及其附屬設施自行或委托進行更新,也可以采用聯營、入股、租賃等方式進行更新;
(二)對更新的不動產及其附屬設施,依法享有經營權和收益權;
(三)城市更新項目中涉及多個物業權利人的,享有相應的投票表決權,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享有收益權;
(四)對城市更新實施過程享有知情權、監督權和建議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物業權利人行使權利不得危及物業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物業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物業權利人在城市更新活動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國家及本市城市更新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要求;
(二)執行在城市更新過程中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共同決定或決議;
(三)配合開展現狀調查、意愿調查,參加相關會議并提供相關資料;
(四)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開展共同協商;
(五)在城市更新實施過程中,配合做好騰空房屋、允許施工人員入戶作業等工作;
(六)承擔城市更新相關費用和相應的出資責任;
(七)法律法規關于城市更新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九條 物業權利人為機關、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的,應當根據房屋安全、節能等情況及時對持有物業進行更新;涉及持有物業及存量資源劃轉、移交或者授權經營的,應當按照城市更新主管部門要求,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鼓勵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投資、建設、運營城市更新項目。
第三十條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單一物業權利人的,物業權利人可作為實施主體。城市更新項目涉及多個物業權利人的,協商一致后由其共同委托的物業權利人或者其他主體擔任實施主體;無法協商一致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由物業權利人經表決后確定實施主體。
城市更新項目權屬關系復雜,無法依據上述規則確定實施主體的,如項目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況,可由區人民政府確定實施主體。確定實施主體應當充分征詢利害關系人意見,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并在城市更新信息系統公示。
第三十一條 區人民政府依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及街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可以將區域綜合性更新項目或整合多個城市更新項目,劃定城市更新實施單元,統一規劃、統一實施、統一運營,統籌地上和地下更新,統籌區域更新與分項更新。
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與更新實施單元范圍內城市更新活動相適應的主體作為更新實施單元統籌主體。更新實施單元統籌主體也可作為項目實施主體。
區人民政府可根據更新實際需要,賦予更新實施單元統籌主體推動達成區域更新意愿、整合市場資源、推動項目統籌組合、推進更新項目實施等職能。
第三十二條 城市更新活動中,相鄰的物業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實施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改造等涉及相鄰物業權利人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要求表決通過。物業管理區域建設規模較大的,可分樓棟、分單元開展實施工作并按樓棟、單元計算表決專有面積和業主人數比例。
第三十三條 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實施更新項目過程中,相鄰物業權利人應當執行業主大會決定,提供以下必要的便利:
(一)配合對現狀建筑物及附屬設施進行測量、改造、修繕及必要的拆除;
(二)給予必要的通行區域、施工作業場所;
(三)提供實施更新改造必要的用水、排水等便利;
(四)其他更新工作必要的便利。
第三十四條 在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鄰物業權利人拒不執行業主大會決定、不按照本條例規定提供相關便利條件,相關物業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排除妨礙;延誤城市更新工作造成實施主體損失的,實施主體可依法要求責任人進行賠償。
第三十五條 居住類、產業類、區域綜合性更新等涉及多個物業權利人權益及公眾利益的城市更新項目,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施主體申請,通過社區議事廳的形式,召開項目確定聽證會、實施方案協調會及實施效果評議會,聽取意見建議,推進項目實施。
第三十六條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按照規定程序確定并公開發布后,更新項目區域內物業權利人及利害關系人應當配合改造實施工作。
拒不配合更新改造的,除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進行救濟外,實施主體可以依據授權向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如項目實施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況,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可以依申請作出更新決定。
物業權利人及利害關系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配合的,由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 城市更新過程中,涉及公有住房騰退的,可采取房屋置換的方式進行。房屋置換可采取租賃置換和產權置換兩種方式。
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公房承租人簽訂騰退協議比例達到項目實施方案規定要求的,產權單位可依據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定解除未簽訂騰退協議的承租人承租協議,并妥善安置。解除協議后承租人拒絕騰退的,產權單位、承租人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城市更新過程中需要對私有房屋進行騰退的,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物業權利人騰退協議簽約比例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實施主體與未簽約物業權利人可以向區人民政府申請調解。調解不成且項目涉及公共利益的,區人民政府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做出征收決定。
實施房屋征收的,由城市更新實施主體向區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請,并同時提交經過經審定的項目實施方案、征收資金來源、安置房源落實等證明文件。
第五章 城市更新實施
第一節 城市更新內容
第三十九條 實施首都功能核心區平房(院落)保護性修繕、恢復性修建,可采用申請式退租、換租、房屋置換等方式,完善配套功能,改善居住環境,加強歷史文化保護,恢復傳統四合院基本格局;按照核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合理利用騰退房屋,建立健全平房區社會管理機制。核心區以外的地區可以參照執行。
支持社會資本開展更新房屋再利用,實施主體完成直管公房申請式退租和恢復性修建后,可獲得房屋經營權。推進直管公房經營權質押,鼓勵金融機構向獲得區政府批準授權的實施主體給予貸款支持。
首都功能核心區平房(院落)騰退空間,在滿足居民共生院改造和申請式改善的基礎上,允許實施主體依據街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利用騰退空間發展租賃住房、便民服務及文旅服務等行業。
第四十條 實施簡易樓和危舊樓房改建。建立居民出資、社會籌資參與、政府支持的資金籌集模式,支持居民提取住房公積金或利用公積金貸款用于支付改建成本費用。
改建項目應當提升規劃功能、不增加城市人口,可利用地上、地下空間,補充部分城市功能,適度改善居民居住條件,可適當增加建筑面積作為共有產權住房或保障性租賃住房。
對于位于重點地區和歷史文化街區內的危舊樓房和簡易樓,鼓勵居民騰退外遷,改善居住條件。
第四十一條 實施老舊小區綜合整治改造。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要求,明確界定老舊小區范圍。依法拆除小區內違法建設,整治提升小區環境,開展住宅樓房抗震加固和節能綜合改造,健全物業管理長效機制,改善老舊小區居住品質。經業主共同決定,業主共有的設施與公共空間,可通過改擴建用于補充小區便民服務設施、增加停車位。
實施老舊住宅樓房加裝電梯。加裝電梯應當依法征得本單元業主及受加裝電梯影響的相關業主同意。受益業主應當承擔加裝電梯建設和維保、運維費用。
售后公房參與老舊小區綜合整治改造工作的,售房單位應當在整治改造開展前完成專項維修資金的補建工作。
第四十二條 實施老舊廠房更新改造,發展與街區功能定位相適應的產業業態,補充公共服務設施,補齊城市功能短板,發展高精尖產業。
對于已開工或完工的,因手續缺失尚未辦理消防驗收等手續的老舊廠房改造項目,可參照新建項目補辦相關手續。
在符合設計要求、保障建筑安全的基礎上,可以合理利用廠房空間進行加層改造。
第四十三條 實施低效產業園區更新,推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發展新產業、新業態,聚集創新資源、培育新興產業,完善產業園區配套設施。
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產業園區分級分類認定標準,將產業類型、投資強度、產出效率、創新能力、節能環保等要求,作為產業園區土地供應的前置條件。區人民政府組織與產權主體及實施主體簽訂履約監管協議,約定違約時的土地收回方式,作為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的附件。對于未達到履約監管協議約定條件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約定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四十四條 實施老舊低效樓宇更新。優化業態結構、完善建筑安全和使用功能、提升空間品質、提高服務水平,拓展新場景、挖掘新消費潛力、提升城市活力,提高智能化水平、滿足現代商務辦公需求,促進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和智慧城市建設。
對存在安全隱患或嚴重抗震安全隱患、以及節能水平嚴重不符合本市標準的,物業權利人應當及時進行更新。相關物業權利人沒有能力更新的,可以向區人民政府申請收購建筑物所有權、退回土地使用權,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更新。
在同一建筑中允許不同功能用途相互混合,在符合相關安全等規定的條件下,可在商業、商務辦公建筑內安排文化、體育、教育、醫療、社會福利、宿舍居住等功能。
第四十五條 實施老舊、閑置公共服務設施的更新改造。鼓勵利用存量資源改造為公共服務設施和便民服務設施,按照民生需求優化功能、豐富供給,提升公共服務設施的服務能力與品質。
實施老舊交通設施的更新改造。結合城市更新活動完善道路網絡,補足交通設施短板,強化軌道交通一體化建設、鼓勵場站復合利用,促進綠色交通設施改造,提升智慧交通建設水平。
實施老舊市政基礎設施的更新改造。推進綜合管廊建設,完善市政供給體系,提升可持續支撐能力。加強市政系統承載能力、安全水平,加快信息化建設,推進基礎設施高質量發展、功能融合以及綠色低碳能源轉型。
建立市政專業整合工作推進機制,統籌道路施工和地下管線建設,形成配套道路、隨路管線、廠站源頭等設施內外銜接、梯級配置、聯合保障。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線工程原則上應隨同新建道路工程同步辦理立項、規劃和施工許可。
實施老舊公共安全設施更新改造,加強首都安全保障,多措并舉提高城市韌性,切實提高城市應對多風險疊加能力,確保首都持續安全穩定。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上的城市更新項目,用地范圍內為本項目服務的配套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市政設施,可采取占地方式建設,由相關單位接收并實施監督管理,確保按規劃用途使用。
第四十六條 實施老舊公共空間的更新改造,以綠色空間、濱水空間、慢行系統、邊角地、插花地、夾心地等為對象,提升精細化治理水平,改善環境品質與風貌特色。
實施居住類、產業類城市更新項目時,可將邊角地、插花地同步納入相關更新規劃,并同步組織實施。鼓勵社會投資主體一體實施相鄰公共空間更新。
公共空間類更新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單位擔任實施主體。相關專業部門、公共服務企業予以專項支持,企業可通過提供專業化物業服務、作為實施主體等方式參與公共空間改造,實現公共空間長期運營。
第四十七條 推動街區更新,整合街區各類空間資源,補短板、強弱項,統籌推進居住類、產業類、設施類、公共空間類更新改造,促進生活空間改善提升、生產空間提質增效,加強街區城市修補和生態修復。
推動軌道交通場站及周邊存量建筑一體化更新。推進場站用地綜合利用,實現軌道交通與城市更新有機融合,帶動周邊存量資源提質增效,促進場站與周邊商業、辦公、居住等功能融合,補充公共服務設施。
推動重大項目及周邊地區更新。本市重大項目建設時,應當梳理周邊地區功能及配套設施短板,提出更新改造范圍和內容,推動周邊地區老舊樓宇與傳統商圈、老舊廠房與低效產業園區提質增效,促進公共空間與公共設施品質提升。
第二節 項目實施與管理
第四十八條 建立市、區城市更新項目庫,實行城市更新項目常態申報和動態調整機制,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納入城市更新計劃。
第四十九條 實施主體編制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時,應當進行現狀評估、房屋建筑性能評估、消防安全評估、更新需求征詢、資源整合等工作,并報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
項目實施方案應結合實際情況,明確更新范圍、內容、方式及建筑規模、使用功能、設計方案、建設計劃、土地取得方式、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成本測算、資金籌措方式、運營管理模式、產權辦理等內容。
更新項目使用土地過渡期政策的,應當在實施方案中明確過渡期滿或轉讓時的建設用地使用權配置方式、土地使用年期、土地價款評估標準等內容。
更新項目涉及多個物業權利人的,實施主體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與相關物業權利人充分協商,項目實施方案應當按照《民法典》規定經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項目實施方案由區人民政府組織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進行聯合審查。審查通過的,由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相關意見,并在城市更新信息系統上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個工作日。
對項目實施方案應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物業權利人對項目實施方案的表決情況;
(二)項目實施方案的建筑規模、主體結構、使用用途調整等情況是否符合相關規劃;
(三)現狀評估、房屋建筑性能評估等工作情況;
(四)項目資金和用地保障情況;
(五)專業技術評價、更新改造空間利用及運營情況;
(六)是否符合城市更新規劃和導則相關要求;
(七)是否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相關要求。
第五十一條 政府投資為主的城市更新項目,可由區人民政府或實施主體將相同、相近類型項目或同一實施單元內的項目合并招標,統一設計。
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區人民政府或實施主體可在項目納入城市更新計劃后或在項目主體、招標內容和資金來源等基本明確的前提下,在編制實施方案階段先期開展勘察設計招標等工作。鼓勵中小企業和事務所積極承接更新項目。
第五十二條 項目實施主體依據審查通過的項目實施方案申請辦理投資、土地、規劃、建設等行政許可或備案,各主管部門應當實行聯合審批。
經審查通過的項目實施方案中載明的實施主體可認定為項目建設單位。
第五十三條 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的綠地率可按區域統籌核算,人防、建筑退線、日照間距、日照時間、機動車停車數量等無法達到現行標準和規范的,可按照改造后不低于現狀的標準進行審批。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可按照環境改善和整體功能提升的原則,制定適合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的標準和規范。
第五十四條 城市更新既有建筑改造應當確保消防安全。按照尊重歷史、因地制宜的原則,改造項目受條件制約執行現行消防技術標準確有困難的,可按照不低于建成時的消防技術標準或采用消防性能化方法進行設計。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城市更新要求,制定相適應的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術標準或方案審查流程。
第五十五條 利用更新改造空間按項目實施方案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部門可予辦理經營許可。
對于原有建筑物進行多種功能使用,不變更不動產登記的,不影響實施主體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等經營許可手續。
第五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涉及公共利益、產業提升的城市更新項目予以資金支持,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鼓勵通過依法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企業債券等方式,籌集改造資金。
納入城市更新計劃的項目,依法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免,涉及納稅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鼓勵金融機構依法開展多樣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滿足城市更新融資需求,依據審查通過的項目實施方案提供項目融資。鼓勵住房公積金支持城市更新項目。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全面實施城市體檢評估制度,落實各區人民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工作責任,定期評估考核。
市人民政府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城市更新過程中規劃計劃編制、實施主體確定、實施方案審核、審批手續辦理、信息系統公示等情況進行監督指導、評估考核和協調調度。
第五十八條 市、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對城市更新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督。
市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與國有企業參與城市更新活動相適應的考核機制。
第五十九條 對于違反城市更新相關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投訴、舉報。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核實,處理投訴、舉報。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相關物業權利人拒不遵守相關更新規定的,可由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的處罰。
第六十二條 實施主體在編制實施方案中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方式取得聯合審查意見的,由區城市更新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并處五萬以上十萬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罰款。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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