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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doc
時間:2013-01-01 21:18:06 作者:本站編輯 來源:網絡媒體 閱讀:1381內容摘要:天津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doc天津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我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以下簡稱“評價標識”)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綠色建筑示范效應,推動我市建設領域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建設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天津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以下簡稱“評價標識”)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綠色建筑示范效應,推動我市建設領域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和建設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天津市民用建筑應用綠色建筑標準的評價標識管理工作。
第三條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是依據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2006)和《天津市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對建筑物確認其等級并進行信息性標識的一種評價活動。評價標識由低至高分為一星級、二星級p三星級三個等級。其中,一星級、二星級由市建設交通委負責審定,三星級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審定。
第四條 天津市建設交通委負責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工作。下設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綠建辦”,設在建筑節能和科技處),具體負責一星、二星級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評審、管理和三星級綠色建筑組織申報,以及工作日常相關管理工作。
天津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設在天津市建設科學技術委員會內,負責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技術咨詢和技術評價工作,日常工作機構設在天津市建筑設計院。
第二章申請條件和材料
第五條 評價標識本著自愿與推薦相結合的原則進行申報,由建筑物業主單位、房地產開發單位提出申請,設計、施工和物業管理等相關單位可共同參與申報。
第六條 申報評價標識的建筑物應符合城市建設基建程序及建設管理相關規定、標準,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節能、節材、節水、節地、減少環境污染、提高室內空氣質量與智能化系統建設等方面效果顯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二)總體規劃與建筑設計、環境設計等體現綠色建筑特色,采用適合于綠色建筑的技術、工藝與產品,施工質量、運營管理等具有較高的水平;
(三)當擬選用的綠色、節能技術與產品沒有國家(或行業)標準可依據時,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檢測報告,并經市建設交通委組織專家進行審定。
第七條 根據不同的評價階段,評價標識分為“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兩類,其中:“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是對完成施工圖設計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進行標識評價,標識有效期為兩年;“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是對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的住宅建筑或公共建筑進行標識評價,標識有效期為三年。
第八條 完成建筑施工圖設計,并已經通過審圖機構圖審并備案的工程項目。可以申報“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申報“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申報書》(含申報聲明);
(二)工程概況說明。包括地理位置、建筑類型、總平面圖、結構形式、建筑面積、使用功能、示范面積、開發與建設周期、解決的主要技術問題等情況(如果包括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兩類,應分別注明各類建筑面y和示范面積);
(三)由有資質的設計或咨詢單位出具的綠色建筑設計目標策劃報告書及相關模擬計算文件;
(四)技術經濟分析報告。包括工程項目投資概算、綠色建筑增量成本概算和資金落實情況等內容;
(五)效益分析報告。包括綠色建筑示范效果預測分析、環境影響分析、市場需求分析和示范項目推廣應用前景分析等內容;
(六)工程建設進度計劃與安排;
(七)項目承擔單位資質證明文件(包括建設單位和科研、設計、高等學校等技術支撐單位的實力情況介紹);
(八)工程立項批文和開發企業資質證明材料的復印件。
(九)對于既有建筑改造項目,還應出具改造方案及實施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上述文件一式二份,并附光盤一份。
第九條 已通過工程備案驗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工程項目,可以申報“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綠色建筑評價標識”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書》(含申報聲明);
(二)工程概況說明。包括項目的地理位置、工程投資、開發與建設周期、規劃和建筑設計方案、解決的主要技術問題等情況的說明;
(三)依據國家與天津市《綠色建筑評價標準》對建設項目作出的自評報告。主要應包括:節地與室外環境、節能與能源利用、節水與水資源利用、節材與材料資源利用、室內環境質量、運行管理等方面;
(四)反映工程概況并附文字說明的工程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
(五)其他相關資料。包括:工程竣工備案驗收報告、第三方檢測機構的檢測報告、開發企業資質證明材料、申報項目的業主委員會或使用單位出具的用戶意見等;
上述文件一式二份,并附光盤一份。
第三章申報和a審
第十條 綠色建筑評價分為形式審查和專家評審。其中:形式審查由綠建辦負責;專家評審由天津市建設交通委從本市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中隨機抽取人員組成專家評審組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綠色建筑評價按以下程序進行申報和評審:
(一) 申報單位從天津建設網(www.tjcac.gov.cn)下載“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申報書”或“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申報書”,并按要求準備申報材料。
(二) 綠建辦負責受理評價標識申請,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三) 對于未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由綠建辦提出形式審查意y,申報單位可根據審查意見修改申報材料后,重新組織申報;對于通過形式審查的綠色建筑項目,由申報單位委托專家委進行測評并出具測評報告。
(四) 天津市建設交通委組織專家評審組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項目進行實地查驗,依據《綠色建筑評價技術細則(試行)》,對申報材料和測評報告進行評審,經質詢、討論和評議,最終確定評審意見。
第十二條 評審意見<達到專家評審組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員同意通過并簽字認可。
第十三條 評審過程中專家如對提交的材料提出疑義,由專家評審組進行核查,并向專家委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第四章 公示與頒證
第十四條 通過評審的項目應在天津建設網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的項目持有異議,均可在公示期內以實名方式書面向綠建辦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由綠建辦負責核查處理。
第十S條 對有異議而且無法協調解決的項目,由綠建辦向申請單位說明情況并退還申請材料。
第十七條 經公示后無異議的項目,m于達到一、二星級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項目,由天津市建設交通委審批確定、予以公布,頒發證書和標識,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對于申報三星級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項目,由天津市建設交通委審核,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批、公m、頒發證書和標識。
第五章監督與處罰
第十八條 申報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和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單位不得弄虛作假或者為牟取成功申報而與相關評審人員私下接觸。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申報。
第十九條 評審委員本人必須參加評審會議,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寫出書面意見委托他人到評審會上p讀。
第二十條 評審委員和核查小組人員必須秉公辦事,廉潔自律,嚴禁收受企業和有關人員的禮品、禮金。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評審委員或核查人員資格的處理,并將違紀行為通知;人所在單位。
第二十一條 對已經獲得綠色建筑設計評價標識o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項目,若發現其工程質量安全或技術與產品存在重大問題或隱患,天津市建設交通委將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核實后提出書面報告,經由原批準單位批準取消其標識資格。
第二十二條 證書和標識應按s家《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使用規定(試行)》使用,如出現違規行為,將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綠色建筑評價標準》未規定的其他t型建筑,可參照本辦法開展評價標識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建設交通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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