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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產品認定實施細則(試行)
時間:2013-12-03 17:10:13 作者:本站編輯 來源:濟南綠建協會 閱讀:1298內容摘要:魯建發[2010]21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產品管理,促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山東省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與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山東省新型墻材建筑節能技術產品應用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璺采昵肷蕉省可再...魯建發[2010]2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產品管理,促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山東省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與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山東省新型墻材建筑節能技術產品應用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申請山東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產品認定的生產、設備集成企業和負責認定監督管理工作的部門,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產品,主要包括太陽能光熱系統、地源(含水源、土壤源、海a源、污水源,下同)熱泵空調系統及其配套技術產品等。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產品認定及監督管理工作。各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當地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產品認定初審及監督管理工作。
認定管理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建設科技管理機構具體承擔。
第五條 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產品實行全省統一認定制度。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確定認定管理范圍、制定認定標準、制發認定證書。
各地不得另行制發或變相制發認定證書。
第六條 以下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項目應使用經過認定的技術產品:
(一)國家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市、縣的相關應用項目;
(二)國家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
(三)山東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
(四)全省太陽能光熱建筑一體化應用項目。
其他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程項目宜選用經過認定的技術產品。第二章 申報條件及認定程序
第七條 申請認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產品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產品符合國家、省產業政策和相關標準要求;
(三)質量保證體系健全,運行有效;
(四)生產及檢測設備配套齊全,生產工藝合理&質量穩定可靠。
第八條 企業申請認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產品時,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認定申請表(見附件4);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法人代表證明材料;
(三)企業概況;
(四)產品工藝流程圖,生產及檢測設備清單,產品執行標準清單等;
(五)質量管理手冊及體系認證證書或生產許可證、3C認證等強制性認證證書;
(六)省級以上權威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有效期在一年之內);
(七)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或專家考察意見書;
(八)產品技術說明書;
>九)近兩年的一體化應用工程清單;
(十)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認定程序:
(一)申報企業向所在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提出推薦意見并加蓋公章,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外企業直接向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二)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并出具書面意見。同意受理的,根據技術產品認定條件(詳見附件1、2),組織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現場考察。考察的主要內容包括:
1、基礎設施:包括生產場所、生產設備、監測設備等;
2、人員素質:包括技術人員數量和構成,生產施工人員技能,持證上崗情況等;
3、生產工藝控b:包括質量管理運行情況、生產工藝控制情況、生產工藝記錄等;
4、產品質量:包括主要零部件及原材料b進廠檢驗、生產過程檢驗、出廠檢驗、型式檢驗、施工過程檢驗的方式方法和檢驗結果等。
企業主要技術產品通過省級以上科技成果鑒定的,現場考察從簡。
(三)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對技術產品主要性能指標進行檢測(檢測項目詳見附件3)。具體要求如下:
1、對太陽能光熱系統,在現場考察時抽取一臺樣品,委托省級以上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隨機查看一個應用工程。已通過“金太陽”認證的技術產品,可不再進行檢測;
2、對地源熱泵空調系統,隨機選擇一個應用工程,依據國家有關標準規范進行現場實測,并視情對系統有關部件進行抽樣檢測。已在國家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工程中使用,且工程通過驗收的,可不再進行檢測;
3、企業同時申請多項認定的,在同一類技術產品中選擇一個具有代表性的進行檢測。
(四)經檢測合格的技術產品,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通過評審的,在有關媒體公示10日,經公示無異議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山東省新型墻材建筑節能技術產品認定證書》。
第十條 認定證書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滿前三個月,企業應主動提出換證申請,辦理復審換證手續。a期不申請換證的,認定證書自動失效。當產品設計或工藝有重大改變影響產品性能時,應及時重新申請認定。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在認定證書有效期內,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對達不o認定標準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要求的,撤消其產品認定證書,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認定企業在各類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工程中,使用劣質或達不到設計要求的技術產品,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生產企業的認定證書,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三條 各設區的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已認定技術產品的日常動態監督管理,對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應及時建議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撤銷其認定證書。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附件1: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筑應用認定條件
附件2:地源熱泵空調系統建筑應用認定條件
附件3:山東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產品認定檢測項目明細
附件4:山東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產品認定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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