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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區綠色建筑管理辦法

時間:2019-05-06 12:25:06   作者:GBWindows   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網   閱讀:1433  
內容摘要:崇明區綠色建筑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為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全面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提升人居環境質量,根據《上海市建筑節能條例》、《關于促進和保障崇明世界級生態島建設的決定》等相關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崇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范圍】崇明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綠色建筑......


崇明區綠色建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全面促進綠色建筑發展,提升人居環境質量,根據《上海市建筑節能條例》、《關于促進和保障崇明世界級生態島建設的決定》等相關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崇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崇明區行政區域內從事綠色建筑及相關監督管理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綠色建筑定義】

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規劃、設計、建造、運行、改造等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第四條 【綠色建筑實施范圍】

崇明區在民用建筑的建設與運行、改造等過程,及工業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過程中實施綠色建筑。

第五條 【政府職責】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服務,市相關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綠色建筑發展推進工作。

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色建筑發展工作的領導,建立發展綠色建筑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綠色建筑發展的重大問題,監督各相關部門的貫徹落實情況。

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區綠色建筑綜合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負責制定推進區綠色建筑發展的相關政策;

(二)負責制定區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

(三)根據建設項目管理權限,負責轄區范圍內綠色建筑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政、財政、環境保護、規劃土地、衛生計生、市場監管、綠化市容、交通、機關事務管理、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綠色建筑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經費保障】

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推進綠色建筑發展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八條 【綠色建筑分級管理】

新建公共建筑符合條件的應當按照綠色建筑二星級及以上標準建設,其中單體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按照綠色建筑三星級標準建設;新建居住建筑按照綠色建筑二星級及以上標準建設的比例應不低于70%,其中商品住宅全部按照綠色建筑二星級及以上標準建設。鼓勵工業建筑、農村集中居住點農民自建房等其他建筑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建設。

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應當嚴格按照綠色建筑設計要求運營維護。新建公共建筑中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其他1萬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投入使用后,還應當取得綠色建筑運行標識。

第九條 【裝配式建筑】

符合條件的新建建筑應當按照裝配式建筑要求實施。具體條件由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條 【全裝修住宅】

新建商品住宅應實行全裝修交付(三層及以下的低層住宅除外);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應實行全裝修交付。

第十一條 【可再生能源】

新建民用建筑應當同步設計并安裝與建筑能耗水平相適應、與建筑外觀形態相協調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鼓勵既有民用建筑在節能改造時,同步設計、安裝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

第十二條 【建筑能耗監測系統】

公共建筑中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其他2萬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應當安裝建筑能耗監測裝置,并與區建筑能耗監測信息平臺聯網運行。

第十三條 【綠色建材】

逐年提高區域內綠色建材生產比重和應用占比。

第十四條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

實施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強制使用制度,明確產品使用的范圍、比例和質量等要求。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區域內建筑廢棄混凝土應全部回收,資源化利用率應達到95%

第十五條【綠色生態城區】

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綠色生態城區創建工作,組織編制綠色生態城區專業規劃,確定重點區域,并按照規劃進行建設,加強綠色生態城區運營管理。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六條 【規劃土地】

市和區規劃國土部門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征詢建設行政管理等部門關于綠色建筑的相關要求。在項目選址和土地供應階段,應將相關部門提出的綠色建筑相關指標要求和建設要求,納入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綠色建筑相關指標要求包括綠色生態城區建設要求、綠色建筑星級、裝配式建筑單體預制率或裝配率、全裝修比例、可再生能源應用要求、建筑廢棄混凝土資源化利用要求等內容。

第十七條 【立項審查】

實行審批、核準制的建設工程項目,市和區發展改革部門、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書中綠色建筑專篇內容是否符合綠色建筑相關指標要求,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不予審查通過。并在項目立項時,落實綠色建筑所需投資。

實行備案制的建設工程項目備案表中應當含有綠色建筑相關指標要求。

第十八條【設計文件審查】

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等建設工程設計文件應當包含綠色建筑相關指標要求,并編制相應深度的綠色建筑專篇。

市和區規劃土地部門審查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時,應當就設計方案是否符合綠色建筑相關指標要求征求建設、房屋管理部門的意見。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是否符合綠色建筑相關標準和綠色建筑相關指標要求進行審查。

第十九條【施工管理】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相關標準,編制綠色施工方案并組織實施。建設、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招標文件、承發包合同和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減排的具體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相關使用要求。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市建筑廢棄混凝土資源化利用有關規定,處置建設工程產生的建筑廢棄混凝土,并優先使用再生產品。

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和綠色建筑相關標準,編制綠色建筑監理方案,對施工過程進行監督和評價。

第二十條【監督檢查】

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綠色施工方案和監理方案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應當對建筑是否符合綠色建筑相關標準和綠色建筑相關指標要求進行專項驗收。

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受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核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綠色建筑的實施內容,如發現建設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筑相關標準和綠色建筑相關指標要求進行專項驗收的,應當責令整改,整改通過后重新組織驗收。

第二十二條【信息公示】

建設單位應將項目的綠色建筑星級及相關性能指標、技術措施在施工和銷售現場予以公示。

建設單位應在商品房預(出)售合同和新建住宅質量保證書、新建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以下內容:

(一)綠色建筑星級,以及相關設備設施的保護、維護要求和保修期限;

(二)裝配式建筑裝配率或預制率,以及建筑預制構件的維護要求和保修期限;

(三)全裝修住宅采用的主要設備和材料的品牌、型號。

綠色建筑交付資料中還應包含綠色建筑相關設備設施、材料產品的技術文件和廠家信息。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二十三條【運行主體】

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負責綠色建筑的運行和維護,保證綠色建筑技術設備正常運行。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中應當載明符合綠色建筑特點的物業管理內容及違約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綠色建筑運行維護義務。

第二十五條【使用要求】

對綠色建筑進行裝修時不得破壞原有的圍護結構、用能設備、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等綠色建筑相關設備設施。

第二十六條 【能耗監測】

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做好建筑能耗監測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定期向相關部門提供能耗監測數據統計分析和節能管理意見。

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相關物業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業務培訓,并向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提供能耗監測數據統計分析、異常情況、節能管理意見。

區財政部門應當落實建筑能耗監測系統的運行維護等經費。

第二十七條【能源審計和能耗公示】

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對下列建筑進行重點能源審計:

(一)重點用能單位建筑;

(二)未安裝建筑能耗監測裝置、未上傳能耗數據或上傳能耗數據不穩定的公共建筑中國家機關辦公建筑或其他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三)建筑能耗超過同類型能耗合理值的建筑;

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相關職能部門對建筑能耗超過能耗合理值和未安裝建筑能耗監測裝置的建筑能耗情況進行公示。

第二十八條 【運行職責】

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建筑能耗統計和能源審計工作。

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會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要求將能耗監測數據穩定連續實時上傳至區建筑能耗監測信息平臺。

第二十九條【低耗能建筑】

推廣低耗能建筑,加強符合區域氣候特點、資源條件的技術與產品研發,鼓勵低耗能建筑示范應用。

對于建筑能耗超過能耗合理值的建筑,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能源審計的基礎上,通過建筑綜合效能調適、節能改造等手段降低建筑能耗,使其符合合理值要求。

第三十條 【節能改造】

區人民政府應制定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并按計劃推進節能改造。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對既有公共建筑進行節能改造。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區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住宅小區實施綜合改造和房屋修繕時,應當同步開展節能改造。

第三十一條 【綠色改造】

在城市更新過程中,應明確綠色建筑相關內容。鼓勵對既有建筑進行節能改造的同時開展其他綠色改造。

第三十二條 【室內環境污染控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室內空氣污染物含量檢測,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驗收備案及投入使用。

幼兒園、中小學校、醫療和養老設施在重新裝修投入使用之前,應當對室內空氣污染物含量進行復驗,并將檢測結果在建筑醒目位置張貼公示,檢測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三十三條 【已有處罰規定】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審圖機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檢測與測評機構、建筑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區房屋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綠色建筑相關標準和綠色建筑相關指標要求進行設計、施工的,或者擅自變更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綠色建筑設計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不符合綠色建筑相關標準和綠色建筑相關指標要求的項目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行政管理部門責任】

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依照本辦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在綠色建筑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信用記錄】

依照本辦法規定受到處罰的單位和個人,主管部門應當將其處罰情況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并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有關用語的說明】

本辦法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民用建筑,是指非生產性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住宅、辦公樓、學校、商店、旅館、醫院等。

(二)工業建筑,是指生產用的各種建筑物,包括車間、生活間、庫房等。

(三)居住建筑,是指供人們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別墅、公寓、招待所、集體宿舍、托兒所、療養院和養老院等。

(四)公共建筑,是指供人們進行各種公共活動的建筑,包括辦公建筑、商業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衛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運輸建筑。

(五)綠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期內減少對自然資源消耗和生態環境影響,具有節能、減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環特征的建材產品。

(六)綠色生態城區,是指在創新、生態、宜居的發展目標指導下,在具有一定用地規模的新開發區域或城市更新區域內,通過科學統籌規劃、低碳有序建設、創新精細管理等諸多手段,實現空間布局合理、公共服務功能完善、生態環境品質提升、資源集約節約利用、運營管理智慧高效、地域文化特色鮮明的人、城市及自然和諧共生的城區。綠色生態城區內綠色建筑相關要求應服從綠色生態城區專業規劃。

(七)能耗合理值,根據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的8類公共機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標準,判斷單位建筑面積年綜合能耗是否處于合理范圍的能耗指標。

(八)綜合效能調適,通過對建筑設備系統的調試驗證、性能測試驗證、季節性工況驗證和綜合效果驗證,使系統滿足不同負荷工況和用戶使用的需求。

第三十八條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195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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